有法律人稱,居住權-民法典新設立的用益物權,以后進行房屋買賣、租賃時要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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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人稱,居住權一出,被執行人的房產法院就別想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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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初設“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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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問世,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就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民法典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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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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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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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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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權在實踐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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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意思就是:房子是別人的,住戶卻不算租戶,不用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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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會有這種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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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居住權需求,差不多有這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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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決“離婚不離家”的問題;
2、解決父母居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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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父母為子女買房,房產證只寫子女的名字,但自己也想住,怎么辦?完全可以在拿到房產證時,在這所房子上設置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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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決老人“以房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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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可以保障老人對房子終身居住的權利,老有所依;另外,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濟收入,老有所養。我國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此時出臺居住權相關法律,在應對老齡化方面正對其路、恰逢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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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之前就已經有機構推出“以房養老”模式,老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機構,并通過合同約定老人既能獲得一筆售房款,還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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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姆、親朋好友等,也可以設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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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這里,大家應該明白居住權起什么作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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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制度施行后,會讓我們的社會有更多溫情,不少人會住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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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權如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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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居住權的設立,須由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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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間;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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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合同簽訂后,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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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有居住權的房子將失去流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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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雖然未禁止設立居住權的房屋進行出售,但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流通價值大打折扣,居住權人在居住權期限未屆滿前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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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上設置的“居住權”是終生,那么居住權人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新業主即便買到這套房屋,不能居住,不能出租,使用價值為0,只有等到居住權人死亡后,房屋才恢復價值。買了房子卻無法使用,所以購房者一般不會考慮負有居住權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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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事物必然伴隨新問題,有一些問題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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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權可以對抗所有權,那么居住權制度是否可以規避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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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來一旦開征房產稅,到底該居住權人繳納還是所有權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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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老賴借“居住權”逃避債務,在房屋抵押、拍賣中該如何打上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