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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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某服飾公司通過司法競拍取得某船舶公司名下不動產,5月執行法院作出如下裁定:一、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除已拆除部分和宗地外的1幢房屋外,歸服飾公司所有;二、服飾公司持本裁定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10月,執行法院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法院囑托以及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將案涉不動產登記在服飾公司名下,并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
某包裝廠認為該不動產權證書記載事項包括了其名下的部分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遂向省自然資源廳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不動產權證書。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維持決定。包裝廠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不動產登記及行政復議決定。一、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案涉不動產登記行為系被上訴人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所作,未擴大執行范圍,亦無采取違法方式實施,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法院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協助執行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是本行政案件的關鍵所在。為方便登記人員更好的理解協助執行涉及的不動產登記,筆者擬從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的分類、性質、可訴性以及協助執行的審查范圍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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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執行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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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調查、查封、過戶及其他事項。具體涉及到不動產協助執行,協助內容主要包括:查詢不動產權利狀況、查封不動產以禁止或限制轉移物權及設定他物權、辦理不動產轉移過戶。
人民法院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不動產轉移過戶,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法院對不動產轉移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確認判決,在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法院要求登記機構協助辦理轉移過戶。在登記實務中遇到比較典型的情形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后,出賣方不愿意配合買受方辦理過戶登記,買受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責令出賣方限期配合買受方辦理過戶。在出賣方逾期不配合的情況下,買受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種情形,人民法院作出了分割共有不動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一方不配合,另一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種情形,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債務人不配合,不動產承受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三種情形,按照強制執行法理的理論分類,都是屬于意思表示請求權的執行,這個意思表示就是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申請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接受方就是不動產登記機構。
具體到不動產登記實務,上述第一種情形的協助執行,屬于不動產的設權登記,法院的判決屬于給付類判決,物權生效的公示方式是不動產登記。上述第二種情形,屬于不動產的宣示登記,法院的判決屬于形成判決,物權生效的公示方式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而不是不動產登記。上述第三種情形,屬于不動產的宣示登記,法院的裁定按照法理應當屬于給付類,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已經將其規定為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法律文書,因此物權生效的公示方式是生效的裁定書,而不是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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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執行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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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不動產權利狀況的行為,屬于不動產檔案的對外利用,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協助人民法院查封,因為涉及到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限制,對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義務存在利害關系,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過戶的協助執行行為,關涉三方主體:人民法院、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轉移行為的主體;關涉二類法律關系:人民法院與不動產登記機構之間的關系、不動產轉移行為的主體與不動產登記機構之間的關系。前一種關系,是公法調整規制的法律關系,核心就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權力運行的橫向關系,究其目的就是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通過不動產登記的行政職能轉化為現實。后一種關系,是包括《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調整規制的行政法律關系,其形式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啟動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執行權,作為登記的證據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性質是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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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執行行為的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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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的行為是否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2012】行他字第17號)規定:“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條第一款(七)項規定,: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行政機關協助執行是否可訴,主要看行政機關在實施該行為時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一)行政機關依囑托嚴格按照法律文書協助執行辦理登記,體現的是司法機關的意志,如果程序的啟動合法,登記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明確并可執行,權利范圍與生效法律文書完全一致,則無論從登記程序還是實體權利來源都符合法律規定,則不具有可訴性。(二)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獨立意志,此種行為超出了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范圍和本意,此類執行行為應當受到司法審查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本案中,如果包裝公司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與協助執行內容二者不一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包裝公司僅請求撤銷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協助執行通知頒發的不動產權證,無證據證明該協助執行行為擴大了執行范圍,亦無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辦理轉移登記實施了違法行為。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具有拘束力,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時,與協助執行通知書所載事項內容一致,且未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故案涉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如果當事人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協助執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針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司法救濟,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經審判監督程序被推翻,可通過執行回轉等方式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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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執行的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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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過程中,協助執行單位是否需要對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審查?業內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協助執行單位沒有任何審查職權和審查義務,必須完全按照文書記載辦理,無論文書記載是否合理、是否有錯誤,即使有錯,也與協助執行單位無涉;另一種觀點認為,協助執行單位在協助執行時應當盡合理審慎的形式審查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三條第二款:“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這里強調登記機構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即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存在與否進行的審查。登記機構不進行實體審查,是否表示完全不審查?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實務中,登記機構有必要盡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進行一定的形式審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書真實性審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與司法部門建立部門間信息互通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獲取法院的司法裁判文書,核實法律文書的真實性。
(二)信息一致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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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法律文書執行標的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是否一致,不動產坐落、權利人姓名或名稱、不動產權證號等是否存在書寫錯誤。如果存在記載錯誤,登記機構協助執行的同時,可要求執行單位當場進行補正,加蓋校核印章。無法當場補正的,在不影響對執行標的確認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先行辦理,執行單位事后提交補正材料。
2.審查《執行裁定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是否一致。裁定書是協助執行不動產登記的實體法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協助執行的程序法依據。程序與實體一致,這是法定要求。如果協助執行通知書擴大范圍,超出裁定書內容,登記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
(三)登記技術規范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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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構主要看協助執行事項是否有明顯不符合登記技術規范的情形。筆者曾辦理過一件業務,兄弟二人因一套成套住宅發生產權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衛生間和房間歸哥哥所有,廚房和客廳歸弟弟所有。在協助執行時,登記機構向法院出具了審查建議書。房屋基本單元應當具有特定性和獨立使用價值。作為成套住宅應當滿足基本起居生活需要的功能,該法律文書對成套住宅的分割,不符合登記基本單元的要求。住建部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法院經審查,并與當事人溝通,重新更正了法律文書,明確該套住房兄弟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
(四)沖突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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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文書與登記簿記載是否存在沖突?例如被執行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預告登記信息。輪候查封法院裁定轉移過戶,是否有首查封法院的委托處置函或移送執行商請函。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行為,是司法行為的延伸和實現,體現的是司法機關的意志,該行為自然應當享有被行政復議或訴訟的豁免權,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執行辦理登記時,應當盡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嚴格依照法律文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