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購買了一套安置房
辦理過戶手續時卻發現
房屋竟已被抵押!
近日
錫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
房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0日,平某獲兩套拆遷安置房,安置協議上寫明房子是平某及其兒子小偉共有。2010年7月29日,平某以兒子小偉的名義與蔣某簽訂買賣合同,將其中一套房屋及車庫賣給蔣某,并收取了房款、交付了房屋,之后小偉追認了該份協議,與蔣某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條款與之前的內容一致,出售人正式從平某變成了小偉。
2016年11月19日,區政府出臺了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相關細則,蔣某與平某父子約定,辦理產證的費用由他支付,平某父子要配合蔣某辦理過戶手續。平某父子很快就辦理完手續領取了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不動產所有權證,但之后平某父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蔣某辦理過戶手續。
蔣某與平某父子幾番交涉無果,甚至得知平某父子之前在向王某借款22萬元時就將該套房屋抵押了出去。蔣某遂訴至錫山法院。
蔣某要求
平某父子辦理過戶手續及賠償土地出讓金上漲損失,并要求王某注銷該房屋的抵押權登記。
王某認為
其抵押權合法、有效,而蔣某的農村安置房的買賣無效,且所有權尚未登記,故應優先保護其抵押權。
法院判決
錫山法院一審判決:
一、王某應協助蔣某辦理案涉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二、平某、小偉應協助蔣某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至蔣某名下,變更登記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蔣某負擔。
三、平某、小偉應支付蔣某土地出讓金損失19008.36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審理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