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愛情使人盲目,所以在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購房時沒有約定好權屬,如果分手了就可能會對購買的房屋產權發生矛盾糾紛。
廣州一小伙阿豪愛上了同事珊珊,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義登記。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時雙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該如何分割?請大家一起走進今天今天案例。
基本案情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單位工作期間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阿豪于2012年2月起搬到珊珊租的房子開始與珊珊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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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份,公司的一紙調令讓阿豪前往外地工作,兩人天各一方。珊珊、阿豪曾于2013年10月份辦理定親儀式,眼看著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但由于珊珊、阿豪沒有在一起工作,致使感情漸漸淡薄,雙方于2014年10月份分手。
兩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間以珊珊的名義購買了廣州市南沙區某處的一套房屋。房屋總價款為665055元,首期付款為205055元,阿豪出資15萬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4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在與珊珊同居期間曾委托單位將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資收入115072元直接劃到珊珊的銀行賬戶內。
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還其從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份工資及獎金共115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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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