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的升高,繼父母子女關系也變得更加常見,雖然我國《婚姻法》對于繼父母子女關系有所規定,但是法條內容過于原則性和簡單,無法針對性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因繼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糾紛。現實生活中,當生父母死亡后,是否會引起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繼子女的撫養權將如何歸屬,法律上對此亦并沒有明確規定。本期法信干貨小哥對此問題整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實務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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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死亡后的繼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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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規則
1.生父死亡后,出現未成年人無人撫養的情況時,繼父或繼母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李小清訴郭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并不隨著父母與繼母、繼父之間婚姻關系的消滅而當然解除,繼父母對此享有選擇權。這種擬制血親關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復,對此,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考量,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解除后,生父死亡且無法找到生母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因無人撫養,繼父或繼母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05年03月29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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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由不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繼續撫養——朱某訴戴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本案要旨:生父母離婚后,子女與生父母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并不因其離婚而解除。撫養子女的一方與他人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當撫養子女一方死亡后,繼父母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拒絕繼續撫養子女的,仍應由不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繼續撫養其子女。
來源:江蘇法院網 2010年07月29日
3.繼子女在生父母死亡后仍然可以由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續撫養——錢某訴宋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本案要旨: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就和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一樣,他們之間就產生了父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撫養關系不因生父母的死亡而自然終止,繼子女可以由繼父母繼續撫養。
來源:杜萬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192~195頁。
法信 · 實務觀點
1.生父母死亡后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關于生父母或繼父母的死亡是否會引起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律上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及法理,實踐中對于該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一般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繼父母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仍有繼續撫養的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并不因繼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將孩子接走,繼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繼續履行照顧、教育義務的,法院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認為雙方繼父母子女關系已經解除。
(2)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此時一般認為雙方撫養關系已經形成,由于繼父母在繼子女的成長中盡了主要義務,因此繼父母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雙方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3)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尚未形成撫養關系的,原則上認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首先基于孩子的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當婚姻關系因一方的死亡而不存在后,雙方之間就沒有了形成撫養關系的基礎,故而認為雙方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但是,實踐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繼父母仍然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進行撫養,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而定。
(4)若繼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此時無論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這種撫養關系已經形成,因此雙方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5)若繼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此時由于繼父母子女之間不再可能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隨著一方死亡而解除。
(摘自:吳衛義、張寅編著,《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觀點集成》,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73~174頁。)
2.繼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的處理
關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無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說,其終止可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情況
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姻親關系,不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這種關系隨之終止。
(二)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情況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擬制直系血親,能否解除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繼子女未成年,為維護子女的利益,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或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自然解除。
(3)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其已形成的扶養教育關系因此而終止;如果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應當允許。《子女撫養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4)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終止,或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的,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的,其已形成的扶養教育關系不能自然解除。如果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以準許。但是,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擬制直系血親,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也可以通過訴訟解除。
(摘自:陳葦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46~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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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法信第1379期
內容編輯:大眼洋子 責任編輯:長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