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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正常使用時法院可查封教育用地與設施(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發布時間:2019-09-17 00:00 閱讀:960

【審判規則】??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之后,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單位的名義參與執行程序,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工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土地與房產作為公益性質的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對其執行不能改變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響其實際使用。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均處于閑置狀態時,在不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p>

【關 鍵 詞】

執行 執行法學 執行申訴 不動產查封 執行措施 教育用地

【基本案情】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碧碧溪學校(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償還兩筆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逾期未償付,則以碧碧溪咨詢公司(吉林市碧碧溪經貿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辦公用房變價所得價款,由農行東升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支行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碧碧溪學校未按期履行償還義務,農行東升支行申請執行,吉林中院依法對碧碧溪咨詢公司抵押的辦公用房變賣后所得款交付農行東升支行。農行東升支行申請終結執行、保留債權。2010年8月31日,吉林中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終結執行,保留債權。而后,農行東升支行申請恢復執行。2014年3月11日,吉林中院恢復執行并作出(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查封碧碧溪學校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查封期限為二年,至2016年3月10日止。碧碧溪學校向吉林中院提出異議,請求依法撤銷(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解除查封。

另查明:2011年,因碧碧溪學校被查封土地周邊基建無法招生,碧碧溪學校向吉林市教育局提出暫停招生的申請。2014年4月28日,碧碧溪學校提出恢復招生的申請,經吉林市教育局審核通過后,允許碧碧溪學校繼續辦學。即,被查封土地及房屋自2011年至2014年處于閑置狀態。2011年4月30日,《江城晚報》刊登的吉林市民政局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公告中載明了七十七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多年來未參加年檢和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決定予以撤銷登記。自即日起,證書、公章廢止。撤銷登記的名單中包括碧碧溪學校。

【爭議焦點】

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償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執行后,將變賣辦公用房所得價款交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執行并保留債權。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并作出查封被執行人教育用地及教育設施的裁定,被執行人不服裁定并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遂駁回被執行人的異議。被執行人不服裁定申請復議,復議法院審查后撤銷了執行法院的查封裁定及駁回被執行人異議的裁定,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提出申訴,申訴法院以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在不影響其實際使用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進行查封為由,裁定撤銷復議法院裁定,維持執行法院裁定。綜上,在不影響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實際使用前提下,法院是否可以對其進行查封。

【審判結果】

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的異議。

裁定作出后,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不服執行法院裁定,向復議法院申請復議。

復議法院裁定:撤銷執行法院作出的查封復議人碧碧溪學校土地及房屋的裁定,同時撤銷執行法院駁回復議人碧碧溪學校異議的裁定。

申請執行人不服復議法院作出的裁定,向申訴法院提起申訴。

申訴法院裁定:撤銷復議法院的裁定,維持執行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土地及房屋的裁定以及執行法院駁回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異議的裁定。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不得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同時,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據此,在被撤銷登記后,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資格依然存在,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范圍之內的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即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注銷登記之前,能夠以單位名義參與訴訟。因此,在此期間,對于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以單位的名義參與執行程序,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工作。此外,因民辦非企業單位償還債務的需要,其有義務將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變價清償單位所負債務,法院查封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償還債務的義務。同時,該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均處于閑置狀態,對該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的查封,不存在對在校學生受教育權直接現實的損害。因此,法院采取查封的執行措施并不影響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正常使用。綜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參與執行程序的主體資格,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在不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查封。

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規定的償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辦公用房變賣后所得價款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執行并保留債權。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并對被執行人的教育用地及教育設施作出查封的裁定,被執行人不服裁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異議。被執行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法院經審查作出撤銷執行法院查封的裁定以及駁回被執行人異議的裁定。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以被執行人不具有主體資格、被執行人的教育用地及教育設施應當被查封為由,向申訴法院提出申訴,請求申訴法院撤銷復議法院作出的裁定。在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教育用地及教育設施作出查封的裁定前,行政機關宣布撤銷被執行人的登記,但在查封裁定作出后,被執行人并未注銷登記。被執行人的性質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注銷登記之前,具有主體資格,能夠以單位名義參與訴訟。即被執行人具有主體資格,能夠以單位的名義參與到執行程序當中并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債務,這是被執行人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執行法院查封的土地和房產的性質系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因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的特殊性,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設施,會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甚至還有可能造成學生失學,損害公眾的受教育權。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受教育權等基本權益,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響其實際使用。被執行人的教育用地及教育設施因無在校學生,處于閑置狀態,不存在對在校學生受教育權直接現實的損害。因此,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查封不影響其教育功能的發揮,執行法院可以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進行查封。綜上,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措施合法,可以對被執行人的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進行查封。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執行裁定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指導性案例 有效 參照適用

【釋評匯注】

執行豁免是指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由債務人享有的在一定財產和時間范圍內免受強制執行的權利。對執行豁免制度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操作,尤其是執行豁免的財產范圍,我國法律并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自然人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為其及其所撫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以保障被執行人其所撫養的家屬的基本生存權。同時,因全國各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不一致,應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具體衡量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的范圍。(二)對國家機關、公益單位執行時,應當保留其正?;顒铀璧馁Y金和辦公設施。通常情況下,行政經費節余和預算外資金之外的其他財產,均不得強制執行。(三)對企業的執行,以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秩序為原則。即對企業的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等不予強制執行,但不包括非生產必需品,如汽車、店鋪等。此外,對于瀕臨破產邊緣的企業,應不區分執行豁免財產的范圍,按照《破產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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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與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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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中 法 碼】執行法·執行救濟·執行異議·異議事由·對執行措施不服·不動產查封(P060102020211)

【案? ? 號】 (2015)執申字第55號

【案? ? 由】 執行申訴

【權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總第240期)

【檢 索 碼】 B0377+++++++++++2415B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執行程序

【申 訴 人】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

【被申訴 人】 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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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其他文書》

申訴人(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201號。

負責人:隋楊,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宋俊峰,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郭志惠,該公司職員。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胡同2號。

法定代表人:陳鳳,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書杰,該校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曉麗,該校員工。

被執行人:吉林市碧碧溪經貿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街2號。

法定代表人:陳鳳,該公司董事長。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東升支行)因與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以下簡稱碧碧溪學校)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2014)吉執復字第29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晉山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潘勇鋒、葛洪濤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書記員劉偉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吉林高院查明,農行東升支行與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吉林市碧碧溪經貿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碧碧溪咨詢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依據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中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被告碧碧溪學校應償還原告農行東升支行兩筆借款本金合計676萬元,支付借款利息合計87398.82元;如被告碧碧溪學校對其中一筆借款本金588萬元及相關利息逾期未償付,則以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之抵押物,即被告碧碧溪咨詢公司所有的辦公用房變價所得價款,由農行東升支行優先受償。農行東升支行不服上訴后,吉林高院作出(2006)吉民三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碧碧溪學校與碧碧溪咨詢公司未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農行東升支行于2009年4月7日申請執行,吉林中院同日立案。執行中,吉林中院依法對碧碧溪咨詢公司抵押的辦公用房進行了評估拍賣,經過三拍因無人登記而流拍,流拍價為6463385.60元。經吉林中院變賣后,賣得價款6307723.60元,交付農行東升支行。農行東升支行于2010年8月31日向吉林中院出具書面申請,請求終結執行、保留債權。吉林中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07)吉中民執字第125號執行裁定,裁定(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終結執行,保留債權。后農行東升支行申請恢復執行,吉林中院于2014年3月4日恢復執行,并于同年3月11日作出(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查封碧碧溪學校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街蓮河街14號、面積為4314.6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吉市國用(2003)第2XXXXXXXX6號土地使用權及位于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街蓮河街14號、建筑面積為1556.06平方米、房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昌字第××號房屋所有權,查封期限為二年,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碧碧溪學校向吉林中院提出異議稱,其是從事教育行業的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法院采取查封乃至進一步執行措施,必將嚴重影響碧碧溪學校的正常教育工作,影響在校學生的學習。故向法院申請解除對上述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查封,或暫緩采取進一步執行措施。請求依法撤銷(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解除查封。

吉林中院審查后認為,本案查封的房屋土地雖為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但是碧碧溪學校目前已經不具備辦學條件,房屋及土地處于閑置狀態,同時其非企業法人營業期限已經超期,不具備辦學資質。因此,異議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吉林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駁回碧碧溪學校的異議。

碧碧溪學校不服吉林中院上述裁定,向吉林高院申請復議稱,其作為從事教育行業的社會公益事業組織,吉林中院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房和教育用地,查封及進一步執行措施,必將嚴重影響正常教育工作。之前學校周邊的基建工程已經基本結束,學校已經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重新招生的申請,辦學條件也會進一步完善,請求撤銷(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及(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解除查封。

吉林高院另查明,本案爭議房屋原為學校的實驗樓,產權證上注明設計用途為醫療;本案爭議土地的使用權證上記載用途為教育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土地。碧碧溪學校的法人登記注明,其性質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業務范圍為學前、小學、初中一體的民辦學校,以提供教育服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社會辦學機構。碧碧溪學校以此處房屋及土地作為向農行東升支行借款的抵押物,被吉林中院、吉林高院判決確認抵押無效。關于碧碧溪學校的辦學資質問題,吉林市教育局復函稱,“2011年該校周邊基建無法招生,提出暫停招生的申請。2014年4月28日該校提出恢復招生的申請,待我局審核通過后,可允許其繼續辦學?!?/p>

吉林高院認為,碧碧溪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吉林市教育局在復函中明確,該??衫^續辦學恢復招生。碧碧溪學校作為公益事業單位,其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向銀行抵押借款,被吉林高院民事判決認定抵押無效,故人民法院不能對上述財產予以強制執行。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缺乏法律依據,經吉林高院(2014)第19次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吉執復字第29號執行裁定,撤銷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及(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

農行東升支行不服吉林高院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訴,請求撤銷吉林高院(2014)吉執復字第29號執行裁定。其主要理由為:第一,裁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雖然碧碧溪學校在借款時辦理的抵押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不應影響農行東升支行依法要求碧碧溪學校以名下房產和土地清償所欠債務的權利。碧碧溪學校名下財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列明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第二,碧碧溪學校系由陳鳳出資興建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其營業期限已經超期,營業資質也已多年沒有年檢。2010年至今該校已沒有學生,教學樓已經被法院依法拍賣,教師辦公樓也已廢棄,學校操場已變成駕校的練車場。現有房屋、土地雖為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但處于閑置狀態。該校已經名存實亡,不應被認定為公益事業單位。第三,本案不良資產已經剝離至財政部,希望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質證后,農行東升支行補充其意見為:一、根據現行有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民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核準登記機關,民辦學校成立、運營需要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教育部門只是業務主管單位。二、碧碧溪學校已于2011年4月29日被吉林市民政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所以碧碧溪學校法人資格已不存在,也不再是公益事業單位。法院執行其自有財產償還其自身債務沒有任何不當。即使碧碧溪學?,F在仍屬公益事業單位,吉林中院作出的對碧碧溪學校自有資產查封的執行裁定也符合法律規定。碧碧溪學校以正在申請重新辦學為由主張解除查封,暫緩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三、在農行東升支行申請恢復執行并查封后,碧碧溪學校向吉林市教育局提出恢復招生申請,擬借此阻止法院進一步執行,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逃廢銀行債務。

碧碧溪學校在質證中發表答辯意見認為:2006年吉林高院判決認定本案爭議標的抵押無效。爭議標的為碧碧溪學校從事公益事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不應當被強制執行。碧碧溪學校已經歸還債權人本金600余萬元,只剩余小部分本金及利息沒有歸還。農行東升支行多次要求吉林市教育局注銷碧碧溪學校的辦學資格,而吉林市教育局三次回復說碧碧溪學校有辦學資格,可以繼續辦學?,F在民政部門已經不具有對學校的管理權限,碧碧溪學?;謴娃k學后去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即可。應當維持吉林高院的復議裁定。

碧碧溪咨詢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除確認吉林高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江城晚報》2011年4月30日刊登了吉林市民政局行政處罰決定公告(第5號),公告中載明:“下列77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多年來未參加年檢和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決定予以撤銷登記。從即日起,證書、公章廢止(2011年4月14日)。”撤銷登記的名單中包括了“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

吉林市教育局為答復中國農業銀行吉林市分行,于2015年6月5日出具了《關于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辦學資質的復函》(吉市教函[2015]24號),函中載明:“1、關于辦學資質問題。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是1995年由我局批準試辦,1998年批準成立。2011年,因該校周邊基建,學校提出暫停招生,依法保留辦學資質。2、關于恢復招生問題。由于學校住宿樓的產權證被抵押在貴行東升支行,該校無法進行辦學條件的完善,我局暫時也無法依法對其進行評估。3、關于貴行提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條、第八款’之事宜,由于學校自暫停招生以來,不能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也沒有資金往來,所以,我們也無法對其進行評估”。

本院認為,根據申訴人申訴及被申訴人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碧碧溪學校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及碧碧溪學校的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能否獲得執行豁免問題。

首先,關于碧碧溪學校的主體資格問題。在本案恢復執行之前,碧碧溪學校被吉林市民政局公告撤銷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登記。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之規定,碧碧溪學校本不能繼續以碧碧溪學校名義進行活動,但碧碧溪學校尚未辦理注銷登記,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之規定,碧碧溪學校被撤銷登記之后,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范圍之內的活動。碧碧溪學校作為被執行人參與執行程序,應為債權債務清理工作的一部分。而碧碧溪學校尚未按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不允許碧碧溪學校以單位名義參與執行程序,則無法進行相應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關于“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之規定,碧碧溪學校在注銷登記之前,能夠以單位名義參與執行程序,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工作。本案中,碧碧溪學校以單位名義從事活動,必須嚴格限定在參與執行程序的必要活動中,不得從事清理既有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活動。碧碧溪學校為民辦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因此,農行東升支行有關碧碧溪學校法人資格已不存在,其也不再是公益事業單位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教育設施和教育用地能否豁免執行的問題。本案爭議的土地與房產為公益性質的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碧碧溪學校曾以上述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向農行東升支行設定抵押,被法院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抵押無效。雖然法律明確禁止學校以教育設施設定抵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中對于強制執行教育用地或教育設施卻并無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了民辦學校的終止及清算義務,明確了債務清償順序,在民辦學校清算時,以學校的財產包括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變價清償學校所負債務是應有之義。然而,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確實具有不同于普通財產的特殊性。該種特殊性表現在教育設施具有特定用途。學校要完成教育教學目標,達到教書育人的社會公益目的,離不開各種教育教學設施。如果強制執行學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設施,不僅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處置不當還有可能造成學生失學,損害公眾受教育權。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中對于教育設施能否豁免執行的問題并無明確規定,但為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受教育權等基本權益,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響其實際使用。本案中,雖然碧碧溪學校目前并無在校學生,爭議的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均處于閑置狀態,不存在對在校學生受教育權直接現實的損害,但是碧碧溪學校的辦學許可證并未被吊銷,吉林市教育局的復函表明碧碧溪學校仍保留了辦學資質,存在恢復招生的可能性。為充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本案爭議的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也應當以不影響其教育功能的發揮為前提。同時,強制執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只要不影響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以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法律法規并不禁止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轉讓,在存在轉讓可能性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在不影響使用的前提下進行查封。鑒于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內容僅為查封本案爭議的土地與房產,而查封可以在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農行東升支行關于吉林中院對碧碧溪學校自有資產的查封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訴主張,應予支持。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對本案爭議的土地與房產必須在不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采取執行措施,但該裁定維持了對爭議財產的查封,處理結果并無錯誤。吉林高院(2014)吉執復字第29號執行裁定直接撤銷上述執行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吉執復字第29號執行裁定,維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和(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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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執行裁定】

申請復議人(被執行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

法定代表人:陳鳳,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馮仁貴,吉林匯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曉麗,該校員工。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吉林市分行東升支行。

法定代表人:尹保成,行長。

委托代理人:趙志平,中國農業銀行吉林市分行委托資產處置部職員。

申請復議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以下簡稱碧碧溪學校)不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碧碧溪學校復議稱,其作為從事教育行業的社會公益事業組織,吉林中院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房和教育用地,查封及進一步執行措施,必將嚴重影響其正常教育工作。之前學校周邊的基建工程已經基本結束,學校已經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重新招生的申請,辦學條件也會進一步完善,請求撤銷(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及(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中國農業銀行吉林市分行東升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東升支行)與被執行人碧碧溪學校、吉林市碧碧溪經貿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依據吉林中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被告碧碧溪學校應償還原告農行東升支行兩筆借款本金合計676萬元,支付借款利息合計87398.82元;逾期未償付,則以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變價所得價款,由原告優先受償。農行東升支行不服上訴后,我院作出(2006)吉民三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行中,吉林中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吉林市碧碧溪經貿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辦公用房進行評估拍賣,經過三拍因無人登記而流拍,流拍價為6463385.60元。經吉林中院變賣后,賣得價款6307723.60元,交付農行東升支行。農行東升支行于2010年8月31日向吉林中院出具書面申請,請求終結執行、保留債權。吉林中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07)吉中民執字第125號裁定:(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終結執行,保留債權。后農行東升支行申請恢復執行,吉林中院于2014年3月4日恢復執行。吉林中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查封碧碧溪學校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街蓮河街14號、土地面積為4314.6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吉市國用(2003)第2202020476號土地及位于吉林市昌邑區蓮花街蓮河街14號建筑面積為1556.06平方米、房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昌字第QT20000004號房屋,查封期限為二年。

碧碧溪學校遂向吉林中院提出異議稱,其是從事教育行業的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法院采取查封乃至進一步執行措施,必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教育工作,影響在校學生的學習。故向貴院申請解除對上述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查封,或暫緩采取進一步執行措施。請求依法撤銷(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解除查封。

吉林中院認為,本案查封的房屋土地雖為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但是被執行人目前已經不具備辦學條件,房屋及土地屬于閑置狀態,同時其非企業法人營業期限已經超期,不具備辦學資質。因此,異議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了其異議。

本院另查明,該處房屋原為學校的實驗樓,產權證上注明設計用途為醫療;該處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用途為教育用地,取得方式為劃撥土地。碧碧溪學校的法人登記注明,其性質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業務范圍為學前、小學、初中一體的民辦學校。以提供教育服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社會辦學機構。碧碧溪學校以此處房屋及土地作為向農行東升支行借款的抵押物,被吉林中院、我院判決確認抵押無效。關于碧碧溪學校的辦學資質問題,吉林市教育局復函,”……2011年該校周邊基建無法招生,提出暫停招生的申請。2014年4月28日該校提出恢復招生的申請,待我局審核通過后,可允許其繼續辦學。”

本院認為,碧碧溪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吉林市教育局在復函中明確,該??衫^續辦學恢復招生。碧碧溪學校作為公益事業單位,其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向銀行抵押借款,被本院民事判決認定抵押無效,故人民法院不能對上述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綜上,吉林中院(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缺乏法律依據,經本院(2014)第19次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吉中執恢字第20號執行裁定及(2014)吉中執行異字第16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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