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眾所周知,宅基地是針對農村居民特有的一項土地政策,土地屬于整個村集體,每戶村民都有資格得到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正是基于宅基地的這一性質,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隨意買賣,在宅基地自建房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離婚后,宅基地不同于其他財產可以共同分配。日前,壽光法院就審結一起涉及宅基地置換的房屋離婚分配案件。
該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肖某雙方于2000年8月25日登記結婚。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隨著矛盾的日益深化,2018年5月份,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了分歧。而此時,雙方共同占有、使用的不動產已由原告父親名下的一處宅基地變成改造房屋分配到戶,宅基地置換分得12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樓房各一套,45平方米車庫一處,建筑價格(開發商給村集體組織的報價)為1900元/平方米。
被告肖某主張,原、被告對原宅基地享有居住的權利,由相應宅基地換得的樓房被告亦應該享有居住權,現在被告沒有地方居住,原告應該出資給被告租房居住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壽光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就財產分割的爭議焦點在于女方對該宅基地置換的房屋享有什么權利。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4條規定,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按照常理,被告肖某離婚后繼續居住在原告家里對雙方都不方便,原告折價支付被告現金比較合適。因宅基地房屋無法評估價值,按照建筑價格1900元/平方及有居住權的人口計算,數額為10.6萬余元。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因宅基地使用權人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在市場上買賣該房屋,導致該房屋的價值無法確切評估,故按照建筑價格,居住人口,適當一次性對另一方進行補助較為合理,也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