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某的林地與姜某的林地相鄰,雙方林地邊界不盡明確。雙鴨山市政府在未劃清雙方林地四至,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姜某提供的虛假申請材料,為姜某頒發了林權證。劉某某認為雙鴨山市政府為姜某頒發林權證的行政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雙鴨山市政府為姜某頒發的林權證。
裁判結果
雙鴨山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與姜某林地邊界不明確,雙鴨山市政府在為姜某頒發林權證過程中,未劃清雙方林地四至,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僅依據姜某提供的虛假申請材料,即為姜某頒發了林權證,頒證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劉某某的合法權益。該案審理過程中,經主審法官與雙鴨山市政府深入溝通,向其釋明為姜某頒發林權證的行為存在違法之處,雙鴨山市政府意識到作出的行政行為不當,隨后啟動了主動糾錯程序,撤銷了為姜某頒發的林權證。鑒于雙鴨山市政府主動糾正了違法行為,劉某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劉某某撤訴符合法定條件,遂裁定準予劉某某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后,如發現其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否基于訴訟,行政機關都有責任和義務主動糾正,這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應有之義。本案中,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之處,主動啟動自糾程序撤銷違法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機關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其勇于認錯糾錯的正確態度值得肯定,且對于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展現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節約司法資源都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