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某縣城區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業主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上述房屋均建于2003年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之前,部分樓房以劃撥方式辦理了土地分割登記。多數房屋轉讓時只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造成部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
解決辦法
針對上述問題,本著尊重歷史,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動產登記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擬定了關于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前樓房土地分割登記持證住戶辦理出(轉)讓手續的處理意見,報縣政府。縣政府召開了由法制辦、財政、國土、住建、規劃、稅務等部門參加的會議,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同意對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前樓房土地分割登記持證住戶辦理出(轉)讓手續的批復》,對該類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1)原劃撥用地住戶辦理轉移登記時,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的計算,按照批準文件的日期計算,無批準文件的出讓期限以2003年1月1日為基準日,按照住宅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統一設定;(3)原劃撥土地轉協議方式出讓,縣政府不再單獨下發批復;(4)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樓房辦理出(轉)讓手續時參照執行。截至目前,已按上述方式解決80余起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經驗總結
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和在劃撥用地上建設的房屋辦理轉讓登記等問題,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較為普遍。山丹縣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積極作為,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困擾多年的難題得以解決,既保證了國家的土地收益,又維護了群眾合法利益。(提供單位:甘肅省山丹縣國土資源局)
【來源】《中國不動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