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辦理含有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組織工作用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首次登記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作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物管用房,在辦理房屋竣工首次登記時,應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開發企業一并申請,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但不單獨發證。
《重慶市關于加強和規范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1〕215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在權屬登記環節,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由房屋權利人申請權屬登記,房屋轉移登記所產生的相關稅費給予免除。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在辦理權屬登記后不得進行交易。照此規定,實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竣工首次登記時,應一并將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申請登記,但登記機構應在其樓盤上作好限制交易的管理標識,待居委會、派出所等部門持相關移交文件與開發企業再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綜上,辦理物業服務用房和社區組織工作用房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但由開發企業一并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只登記不發證。2、社區組織工作用房辦理首次登記時,先由開發企業申請登記,登記在開發企業名下,并由登記機構打上限制登記的標識,但開發企業只是名義權利人,待各項條件滿足后,由開發企業將房屋權利移交給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可以是民政部門、郵政部門等,這些實際權利人須持相關文件與開發企業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這項轉移登記。3、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在辦理權屬登記后不得進行交易,筆者認為,這里的交易是指以支付合理對價的方式取得房屋產權,不包括劃轉等形式。實務中,有部分權利人要求以該類房屋辦理抵押,一般也不能直接為其辦理。
【來源】《不動產登記實務研究》2019年第11期
【作者】重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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