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時
工程施工進度要求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
為進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推行不見面審批,提高審批服務效率,經研究,決定取消現行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時工程施工進度要求現場踏勘環節,優化調整為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依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和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相關政策,現將調整后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針對申請預售的每個單體工程,提交《? ? ? ? 工程施工進度達標承諾書》(樣式見附件)及以下證明材料:
1.工程現場照片(不少于4張,從東、西、南、北四個方向清晰反映工程實際施工進度),每張照片均應連同開發企業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正面一起拍攝,并注明拍攝日期、拍攝時的具體施工進度等。
?
2.對住宅工程,按照濟政辦發〔2016〕31號文件最低施工進度要求,相應樓層頂梁板的鋼筋工程隱蔽驗收記錄和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記錄。該兩項記錄應由開發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共同簽字確認,并加蓋開發企業公章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印章。?
?
二、上述承諾書、證明材料及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其他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審批部門予以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即時將承諾書及辦理結果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等監管部門。
?
三、監管部門應加強事后監管,對提供虛假承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相關施工、監理單位及其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應依法依規采取行政處罰、信用評價扣分等懲戒措施。
?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