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行政訴訟實務研究
【裁判要點】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尹恩澤的房屋位于迎澤××××號《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該房屋系與太原市精密研磨器材廠簽訂住宅樓買賣合同購得,已交納購房款,并由尹恩澤實際居住多年。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但不能依此否定尹恩澤對房屋擁有所有權,迎澤區政府將房屋征收,對尹恩澤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尹恩澤與1號《征收決定》具有利害關系,提起本案訴訟,具有原告資格。一、二審以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尹恩澤對房屋不擁有合法產權為由,否定其本案原告資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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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尹恩澤,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云路街15號。
法定代表人李慧,區長。
再審申請人尹恩澤因訴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迎澤區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行終44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訴請】
尹恩澤申請再審稱:迎澤區政府作出迎政房征決字〔2017〕1號《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1號《征收決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程序違法,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尹恩澤作為征收行為的相對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征收房屋系合法建筑,并非小產權房或違章建筑,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但根據購房合同、收據、《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繳納水電、物業費的票據,可以證明尹恩澤為房屋所有權人。一、二審未全面審查1號《征收決定》的合法性,以尹恩澤與房屋征收行為無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起訴,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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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尹恩澤的房屋位于迎澤××××號《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該房屋系與太原市精密研磨器材廠簽訂住宅樓買賣合同購得,已交納購房款,并由尹恩澤實際居住多年。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但不能依此否定尹恩澤對房屋擁有所有權,迎澤區政府將房屋征收,對尹恩澤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尹恩澤與1號《征收決定》具有利害關系,提起本案訴訟,具有原告資格。一、二審以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尹恩澤對房屋不擁有合法產權為由,否定其本案原告資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尹恩澤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尹恩澤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合議庭成員:袁曉磊 聶振華 李小梅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121號